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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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部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司发通[2000]01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

司法部、民政部令第28号

1993年11月10日

  (1993年11月10日司法部、民政部联合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在华)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适用本办法。
  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的,在华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不得违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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