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律商网注]
根据《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2号

2016年4月7日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已于2016年3月24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8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66.1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在中国注册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工作的人员的执照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从事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证件。

  第66.3条执照类别
  本规则所称执照包括下列类别:
  (a)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b)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第66.4条管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签署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66.5条定义
  本规则所用术语含义如下:
  (a)涡轮式飞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
  (b)涡轮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
  (c)活塞式飞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
  (d)活塞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
  (e)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是指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以下简称CCAR-147部)获得了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培训机构;
  (f)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是指未按照CCAR-147部获得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但民航局按照规定的程序认可其培训结论的机构。

  第66.6条执照的保存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将证件随身携带以便于接受检查。

  第66.7条涉及酒精或者药物的违禁行为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持有人在饮用任何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处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受到任何药物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不得从事第66.15条、第66.25条中所规定的工作。

  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第66.8条专业和类别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维修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经考试合格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包括航空机械和航空电子两个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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