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的通知

教师[2016]3号

2016年5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促进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实践教学水平,特制定《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高水平职业教育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组织教师企业实践,是加强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企业依法应当接纳职业学校教师进行实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职业学校和企业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相关支持政策,有效推进教师企业实践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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