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6年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6年第二次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6年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2016年11月7日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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