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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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2),此文件已被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1号

2017年4月18日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稳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计算风险监管指标。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结合期货市场与期货行业发展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第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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