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3年3月4日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2003]第4号),此文件被废止。***)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审计署令[1995]第1号

1995年7月14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一)审计机关未设派出机构,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
  (二)县级以上国有金融机构;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
  (四)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五)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六)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国家事业单位;
  (七)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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