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2年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第15号  

2000年1月19日  

  为加强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及时足额入库,现将总局制定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并于上半年实施到位(另有规定者除外)。  

  鉴于此项工作在试行初期工作量较大,而农业银行的县级以下机构所开展的业务具有笔数多、额度小的特点,因此对农业银行系统可采取分步实施到位的方式,即2000年上半年实施到农业银行所属的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下半年实施到农业银行县级以下机构。农村信用社是否试行本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决定。  

  各地在贯彻落实本办法时,应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分别于2000年6月10月以书面形式将本地区的贯彻落实情况、存在问题、改进意见报总局(流转税管理司),总局将对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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