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9]29号),此文件的附件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已被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2]9号

2002年1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国税发[2000]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鉴于各地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除外)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管工作将于2002年底结束,《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由各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实施,各地国家税务局给予配合。

  颁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是加强营业税管理,推进营业税管理信息化、现代化,保证营业税收入,确保完成2002年税收任务的重大措施,各地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保证此项政策落实到位。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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