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此文件中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25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1991]第73号
1991年1月4日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1991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依法划定或者确定为集体所有的除外);
(三)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以及其他土地。
第四条 集体土地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土地证书式样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未开发、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
......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此文件中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25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1991]第73号
1991年1月4日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1991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依法划定或者确定为集体所有的除外);
(三)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以及其他土地。
第四条 集体土地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土地证书式样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未开发、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