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6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已废止***)
国税函[1999]601号
1999年9月6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纳税问题的请示》(厦国税流[1999]0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工业企业生产销售护栏、隔离栅同时提供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其生产销售的货物及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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