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公告

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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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公告》 (股转系统公告[2021]1007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公告

股转系统公告[2020]2号

2020年1月3日

  为了规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进行了修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2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同时废止。

  为实现制度平稳过渡,挂牌公司需要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本规则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于2020年5月1日前完成。

  特此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及相关行为,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特定行业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股份回购以及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本规则和全国股转系统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挂牌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六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挂牌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挂牌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挂牌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同时披露。

  第八条 挂牌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挂牌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九条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挂牌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挂牌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挂牌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挂牌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精选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第十二条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中国证监会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要求的,挂牌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精选层、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三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挂牌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四条 挂牌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挂牌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精选层挂牌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精选层、创新层挂牌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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