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发布《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命令

建设部关于发布《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命令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2年9月27日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布《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命令(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第113号),此文件被废止。***)

建设部关于发布《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命令

建设部令[1994]第32号

1994年3月22日

  第一条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对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的资质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或由建设部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机关”)对其资质进行审查,颁发《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并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活动的外国公司和其它经济组织。

  第三条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承包活动的外国企业,在从事承包工程活动前,必须到审查机关申请办理资质审查,取得《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以下简称《资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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