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03]第1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社字[1998]6号

1998年1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劳动部报告。  

  附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利益,保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工资总额及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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