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2021年4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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