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7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综字[1998]104号

1998年9月21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相关票据的管理工作,我部对1994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下同)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的管理,制止各种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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