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预算外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经营单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关于对预算外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经营单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补充规定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国营企业所得税已废止,此文件实际已无效。***)

财政部关于对预算外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经营单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补充规定

1985年12月31日

  目前,对于预算外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外企业和经营单位)征收所得税的办法不够一致,有的比照集体企业征收工商所得税;有的按照国营企业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特别是国务院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后,原来按照工商所得税征税的预算外企业和经营单位已失去税法依据。为了统一征税规定,现对预算外企业和经营单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明确如下:

  一、实行独立核算的预算外企业和经营单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团体、学校、企业主管部门、公司所属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应依照本规定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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