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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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字[1999]23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农字[1994]345号

1994年12月19日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提高特大防汛抗旱资金使用效果,更好地支持防汛抗旱工作,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助遭受特大水旱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直管的大江大河进行防汛抗旱抗灾工作的专项资金,此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第三条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坚持“国家支援为辅,地方自力更生为主”的分配原则。遭受特大水旱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需的防汛抗旱资金,要实行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办法筹集,首先安排地方财力,地方财力确有困难的,可向中央申请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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