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5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74号

2008年12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关于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的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将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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