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1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48号

2009年12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由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具体退税比例2009年为100%,2010年为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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