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0]2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通知

财税[2003]245号

2004年1月13日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为促进边境小额贸易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政策。具体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的边境小额贸易,是指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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