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1997年11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第143号),此文件已无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第366号
1996年6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考虑到国有农垦等企业的特点,现对农业(含四场事业单位),农垦、农牧、渔业、气象、农机企业1996年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级四大垦区(黑龙江省农场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南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1996年暂以总局(兵团)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第366号
1996年6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考虑到国有农垦等企业的特点,现对农业(含四场事业单位),农垦、农牧、渔业、气象、农机企业1996年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级四大垦区(黑龙江省农场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南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1996年暂以总局(兵团)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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