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财库[2003]125号

2003年12月26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 我部对有关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 , 重新制定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各试点单位在执行新规定过程中, 由于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改版升级, 我部原则上将2003年12月25日暂停2003年度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支付。请各试点单位将截止2003年12月25日之前已下达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 , 但尚未支付的资金, 按各基层预算单位 , 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及项目(使用中央部门国库 集中支付软件4.O版 , 以2003年第四季度补报用款计划的形式 ) 报我部(国库支付中心审核处), 我部将于2004年1月5日相应恢复财政直接支付。以后年度 , 按正常规定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财库[2001]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纳入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并按有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应留归预算单位继续使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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