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

198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8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根据宪法修正案和国务院关于提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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