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民政部关于印发《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救发[1997]8号

1997年3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情况,给救灾工作和其他有关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国务院赋予民政部门的救灾职责和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灾情,即自然灾害情况,是指干旱、洪涝、风雹(包括龙卷风、沙尘暴、飓风等)、台风(包括热带风暴)、地震、低温冷冻、雪灾、病虫害、滑坡、泥石流等各种异常自然现象给人类社会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工作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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