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央在京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在京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有关问题的通知
  

[题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为了做好中央在京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收缴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建设部(94)财综字第127号《颁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94)财综字第138号《印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财综字(1995)32号《关于中央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解缴和使用问题的通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委托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征收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中央在京企业国有住房出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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