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文化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律商网注]
根据《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化系统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文化系统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维护部门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健全内部控制,严肃财经法纪,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发挥社会效益,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下列单位,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设立独立的、不低于本单位财务机构级别的内部审计机构(下称“内审机构”):
  (一)审计机关未设派驻机构的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二)文化部门直属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财务收支金额较大的事业单位;
  (三)文化部门直属的全民所有制大型基建项目的建设单位;
  (四)文化部门直属的其他需要设立内审机构的单位。审计业务较少的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内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与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无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制度办法,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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