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废止《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等30项自律规则及文件的公告》 ,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从事代办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公司”)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促进代办股份转让业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申请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以下简称“业务资格”)。未取得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办股份转让业务主办券商(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是指取得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主办券商业务分为主办业务和代办业务。

  第五条 主办业务包括:(一)对拟推荐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股份转让公司挂牌前,主办券商应完成初次辅导;(二)办理所推荐的股份转让公司挂牌事宜,包括向协会提交推荐文件,办理所推荐公司股权确认,确定及调整所推荐公司的股份转让方式等;(三)发布关于所推荐股份转让公司的分析报告,包括在挂牌前发布推荐报告,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布对定期报告的分析报告,以及在董事会就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分析报告,客观地向投资者揭示公司存在的风险;(四)指导和督促股份转让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五)对股份转让业务中出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则和协议及时处理并报协会备案,重大事项应立即报告协会;(六)根据协会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七)协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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