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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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0号

1990年8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
  (二)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包括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工程建设的安全、卫生要求,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基本原料、材料、燃料的技术要求;
  (四)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
  (五)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六)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信息、能源、资源和交通运输等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
  (七)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重要技术要求;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和工程建设的通用技术要求。

第三条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
  下列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
  (一)药品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国家标准、兽药国家标准、农药国家标准;
  (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劳动安全、卫生国家标准,运输安全国家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和环境质量国家标准;
  (五)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国家标准;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国家标准;
  (七)互换配合国家标准;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国家标准。
  其他的国家标准是推荐性国家标准。

第四条 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
  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即发布年份的后两位数字)构成。
  示例: GB ×××××-××
  GB/T ×××××-××

第五条 制定国家标准应当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利于合理开发和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对外贸易的发展;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环境;充分考虑使用要求,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协调配套。

  第六条 产品质量标准,凡需要而又可能分等分级的,应作出合理的分等分级规定。

  第七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协调项目分工,组织制订(含修订,下同),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法律对国家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国家标准的计划

  第八条 编制国家标准的计划项目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科技发展计划、标准化发展计划等作为依据。

  第九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六月提出编制下年度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下达给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与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编制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转发给由其负责领导和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简称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下同)。

  第十条 各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根据编制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提出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建议,报其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协调后,于九月底提出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草案和项目任务书(格式按附件1,2)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协调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过程中有困难时,可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草案,统一汇总、审查、协调,于十二月底前将批准后的下年度国家标准计划项目下达。

  第十二条 执行国家标准计划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和内容是:
  (一)确属急需制定国家标准的项目,可以增补;
  (二)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
  (三)确属不宜制定国家标准的项目,应予撤销。

第十三条 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进行调整的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上述调整原则的项目,必须由负责起草单位填写“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格式按附件3),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通知项目主管部门;
  (三)当调整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申请未被批准时,必须依照原定计划进行工作。

第十四条 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和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计划,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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