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公布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发文日期: 2017-10-19
英文版
近日,质检总局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下称《规定》),自12月1日施行。
根据《规定》,制定规章的程序应当公开透明。没有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权力或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同时,《规定》明确,起草的规章与贸易有关或可能影响贸易的,应按规定开展贸易政策合规性评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按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此外,《规定》还指出,规章发布后可能对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同时,起草司局应按世贸组织关于通报评议的相关规定进行通报,通报的程序及内容应符合质检总局关于通报、评议、咨询的工作规则。
(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