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Provisions on the Procedures for the Formulation of Rules of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Provisions on the Procedures for the Formulation of Rules of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nly Title Translated)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0号

2017年10月1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17年7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质检总局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修改、废止、解释、翻译,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质检总局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制定规章的程序应当公开透明。

  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符合上位法规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
  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五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或者“通知”“通告”“公告”。

  第六条 规章的内容应当用条文表述。条为基本单位,在整部规章中连续编号。条以下可以分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以数字。条文较复杂的,可以分章、节。
  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准确、简洁,内容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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