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拟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
发文日期: 201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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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土部发出《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反馈截至10月31日。
《征求意见稿》包括完善划定矿区范围管理,规范采矿权新立、延续审批登记管理,规范和完善采矿权变更登记管理等内容。《征求意见稿》规定,矿区范围确定后,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在该矿区范围内不再受理其他新的矿业权申请。矿区范围预留期大型矿山不得超过8年,中小型矿山不得超过4年。《征求意见稿》明确,申请采矿权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申请放射性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应出具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来源:
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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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