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明确跨境电商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事宜
发文日期: 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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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事宜的公告》(下称《公告》),自6月30日起执行。
《公告》明确,支持提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统一版信息化系统清单录入功能。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可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服务平台使用“跨境电子商务”功能进行清单录入、修改、申报、查询等操作。《公告》指出,企业对于其向海关所申报及传输的电子数据承担法律责任。电子单证数据使用数字签名技术,其中电子订单、支付单、运单的数字签名实施过渡期自公告执行之日起3个月。《公告》还提出公开跨境统一版系统企业对接报文标准等。
(来源: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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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6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事宜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