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全面推广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
发文日期: 20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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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全面推广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的公告》(下称《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实施新监管模式改革的企业,必须是以自己名义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生产型企业,且符合“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的”等2项条件之一。根据《公告》,新监管模式的业务范围包括账册设立(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剩余料件结转、核报和核销、本企业或本集团的售后维修等。《公告》对账册设立、核销周期、外发加工、集中内销、深加工结转、剩余料件结转等相关业务作出规定。《公告》提出,在核销周期内,企业采用自主核报方式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其中,对核销周期超过一年的,企业应进行年度申报。
(来源: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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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9号--关于全面推广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