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出台
发文日期: 2015-05-29
英文版
近日,财政部制发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
(下称《暂行规定》),自2015年7月1日施行。
《暂行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与中国内地企业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并上市相关的财务报告审计以及上市后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同时,《暂行规定》要求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与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开展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双方应签订业务合作协议,自主协商业务分工及权利义务,在境内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由中国内地事务所存放境内。此外,《暂行规定》强调,境外事务所应在入境执业前和业务报告日后限期报备执业和合作情况,否则财政部门可采取通报、责令限期改正、转送其所在国监管机构等措施。
(来源:
财政部
)
法规链接: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