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推动交通运输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
发文日期: 2019-01-24
英文版
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交通运输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指出,全部或部分利用财政资金投资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原则上应对外开放共享,法律法规、相关管理办法和保密制度另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办法》要求,管理单位应当自科研设施和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开放共享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的有关信息按照要求报送至开放共享平台,经协助管理机构审核后发布。《办法》还提出,管理单位使用科研设施和仪器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也可按市场化方式商定收费标准。
(来源:
交通运输部
)
法规链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