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年2月6日

  (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3号公布 根据2008年9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适应电信业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电信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除必须遵守本规定外,还必须遵守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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