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的通知
Circular on Promulgating the Guidelines on Trading Suspension and Resumption for Listed Companies Planning for Material Event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的通知
Circular on Promulgating the Guidelines on Trading Suspension and Resumption for Listed Companies Planning for Material Event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的通知》 (上证发[2018]11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的通知

上证发[2016]19号

2016年5月27日

各上市公司:

  为规范上市公司办理重大事项的停复牌业务,提高停牌期间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4年11月25日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停复牌及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78号)、2015年1月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上证发[2015]5号)第三章“重组筹划及停牌”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

  第一章 一般要求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等重大事项期间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交易权,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行使停牌权利,不得以申请停牌代替公司及相关方履行信息保密义务。

  第三条 上市公司申请办理停复牌、延期复牌等业务,应当按要求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筹划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应当严格遵守回避表决制度。
  公司应当在非交易时间办理停牌申请,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停牌申请,申请应当经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
  (二)停牌公告,公告应当说明停牌理由、筹划事项的具体类型以及预计复牌的时间;
  (三)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 上市公司在停牌期间应当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分阶段详细披露筹划事项的进展情况,避免笼统、模板式的信息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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