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兽药残留若干管理规定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兽药残留若干管理规定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兽药残留若干管理规定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2017年2月20日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兽药残留管理,禁止违法违规使用兽药,规范动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动物源性食品生产者应严格落实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禁止使用《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235号)附录2、附录3所列出的兽药超标的畜禽肉和水产品作为原料加工食品;禁止使用含有农业部公告235号附录4所列出兽药的畜禽肉和水产品作为原料加工食品;禁止使用含有《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193号)所列兽药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兽药的畜禽肉和水产品作为原料加工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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