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Revising the Rules 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for Debt Financing Instruments of Non-financial Enterprises in the Inter-bank Bond Market (Only Title Translated)

关于修订《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Revising the Rules 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for Debt Financing Instruments of Non-financial Enterprises in the Inter-bank Bond Market (Only Title Translated)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2021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投资人保护机制示范文本(2021版)》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1]10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关于修订《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7]32号

2017年12月8日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市场信息披露基础设施,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效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同意修订<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通知》(银市场[2017]27号),组织市场成员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中信息披露模式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经2017年6月16日交易商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规则自2017年12月18日起施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2008年4月1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3月1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17年6月16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自2017年12月18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三条 为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指派的经办人员,应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

  第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应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 企业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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