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此文件中废止:
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项中的“同时,应在核销确认的次月,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纳税申报时申报调整”、附件2、3、4、5、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第八条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2018年4月19日

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现就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修改后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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