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Network Access Authentication of Radio and Television Equipment and Facilitie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Network Access Authentication of Radio and Television Equipment and Facilitie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2号),取消此文件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改由总局通过与外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进行网上核验替代。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三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9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号

2018年7月16日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聂辰席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播电视播出与网络安全,维护广播电视用户合法权益,规范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以下简称入网认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入网认定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对拟进入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有关设备器材实行入网认定,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以下简称入网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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