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

财会[2018]21号

2018年8月16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施内容、实施时间和范围
  (一)实施内容。
  本通知所指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等政府会计具体准则;
  3.《<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等准则应用指南;
  4.《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5.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彩票机构、国有林场和苗圃等行业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6.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彩票机构、国有林场和苗圃、地质勘查事业单位、测绘事业单位等行业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7.财政部制定的关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其他规定。
  (二)实施时间和范围。
  自2019年1月1日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施行。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不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0]26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28号)、《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3]29号)、《彩票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3]23号)、《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6]15号)、《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1号)、《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财农字[1994]第371号)、《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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