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8年9月20日
为规范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促进广播电视交流合作,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起草了《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66。
3.通过传真将意见发送至010-8609328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20日。
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促进广播电视交流合作,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聘用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以下简称境外人员)参加境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活动。
第三条 聘用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讲好中国故事,传播正能量。
第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聘用境外人员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聘用境外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境外人员聘用备案管理电子办公系统,推行电子政务。
第二章 聘用及播出规范
第六条 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境外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尊重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尊重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
(二)尊重中华民族文化和风俗习惯,无违反公序良俗行为;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
(五)具备节目要求的工作技能、专业技能或工作经历;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
2018年9月20日
为规范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促进广播电视交流合作,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起草了《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66。
3.通过传真将意见发送至010-8609328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20日。
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促进广播电视交流合作,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聘用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以下简称境外人员)参加境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活动。
第三条 聘用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讲好中国故事,传播正能量。
第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聘用境外人员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聘用境外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境外人员聘用备案管理电子办公系统,推行电子政务。
第二章 聘用及播出规范
第六条 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境外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尊重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尊重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
(二)尊重中华民族文化和风俗习惯,无违反公序良俗行为;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
(五)具备节目要求的工作技能、专业技能或工作经历;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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