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on Cancelling a Batch of Certification Items (Only Title Translated)

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on Cancelling a Batch of Certification Items (Only Title Translated)
  
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

教政法函[2019]12号

2019年3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教育部结合教育领域工作实际,对各类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0项证明事项
  (一)取消《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小学学生因病休学时提交的医疗单位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二)取消《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令第1号)第十一条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因病休学时提交的医疗单位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三)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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