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Issuing the Implementing Rules of the National Equities Exchange and Quotations Company Limited for Self-disciplinary Regulatory Measures and Disciplinary Punish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公告
Announcement on Issuing the Implementing Rules of the National Equities Exchange and Quotations Company Limited for Self-disciplinary Regulatory Measures and Disciplinary Punish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公告》 (股转系统公告[2021]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公告

股转系统公告[2019]918号

2019年6月14日

  为加强一线监管职能,统一监管尺度,提升监管效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施行。全国股转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6]2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工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破产管理人及其相关人员,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投资者及我司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机构和人员(以下称监管对象)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应当遵循依规、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的轻重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 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或合并实施。

  第六条 纪律处分由全国股转公司根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决定并实施。
  自律监管措施由全国股转公司或指定的业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决定并实施。

  第七条 监管对象被全国股转公司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应当根据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监管对象未按要求履行义务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对其进一步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或者生效司法裁判文书中对有关情况作出认定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据此认定监管对象的违规事实,并实施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全国股转公司认定违规事实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或者司法裁判文书被依法撤销,监管对象可以向全国股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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