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1]47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0]45号

2020年9月30日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及相关规定,现就优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管理能力是保险机构开展债券、股票、股权、不动产等投资管理业务的前提和基础。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开展各类投资管理业务,应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

  二、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包括以下七类:(1)信用风险管理能力;(2)股票投资管理能力;(3)股权投资管理能力;(4)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5)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6)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7)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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