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命令

财政部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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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0号)和《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9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财政部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命令

财政部令[2005]第25号

2005年1月22日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



  附件: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注册成为注册会计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及相关管理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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