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票据交易所关于发布《标准化票据基础资产托管结算规则》的公告
票交所公告[2020]3号
2020年7月28日
为规范标准化票据基础资产托管结算业务,上海票据交易所制定了《标准化票据基础资产托管结算规则》(见附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备案,现予公布施行。
特此公告。
标准化票据基础资产托管结算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标准化票据基础资产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票据交易管理办法》《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及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标准化票据业务中存托机构接入、基础资产登记托管和清算结算等相关业务,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存托机构接入
第三条 符合《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的金融机构法人,可以申请以存托机构身份接入票交所,开展标准化票据基础资产归集、管理业务。
金融机构法人申请以存托机构身份接入票交所系统,应当按照《存托机构法人申请接入中国票据交易系统材料清单》(附1)向票交所提供相应材料。
第四条 已接入票交所系统的存托机构法人,应当为拟创设的每只标准化票据在票交所系统设立独立的产品参与者(以下简称“标准化票据产品”),用于受让该只标准化票据的基础资产。
......
票交所公告[2020]3号
2020年7月28日
为规范标准化票据基础资产托管结算业务,上海票据交易所制定了《标准化票据基础资产托管结算规则》(见附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备案,现予公布施行。
特此公告。
标准化票据基础资产托管结算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标准化票据基础资产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票据交易管理办法》《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及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标准化票据业务中存托机构接入、基础资产登记托管和清算结算等相关业务,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存托机构接入
第三条 符合《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的金融机构法人,可以申请以存托机构身份接入票交所,开展标准化票据基础资产归集、管理业务。
金融机构法人申请以存托机构身份接入票交所系统,应当按照《存托机构法人申请接入中国票据交易系统材料清单》(附1)向票交所提供相应材料。
第四条 已接入票交所系统的存托机构法人,应当为拟创设的每只标准化票据在票交所系统设立独立的产品参与者(以下简称“标准化票据产品”),用于受让该只标准化票据的基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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