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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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修正)

主席令[1996]第71号

1996年7月5日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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