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6号),此文件中《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4号),此文件中《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湖北省盐业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取消证明事项的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3号),此文件中《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湖北省专利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6号),此文件中《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已被废止。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8号

2011年12月1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1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2011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维护法制统一,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本省下列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依法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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